
催收公司的活动受严格的法律框架管辖,以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并防止滥用。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收集行为公平、专业并尊重相关人员的权利。
回收公司必须由债权人授权
收债公司不能在没有事先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启动收债程序,其中授权债权人代表债权人收取款项。本协议或合同必须特别提及以下要素:
应付款项的基准和金额,
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条款,以保证因债务追讨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财务后果,
债权人应支付的收款代理的报酬条件,
代表债权人收取的资金的偿还条件。
在民事执行程序法典第 R124-3 条中找到所有详细信息。
收债公司必须与其客户沟通
在追讨应付款项的每个阶段,它必须通知:
从债务人那里收到哪怕是部分付款,并且不是由于债权人已经知道的分期付款协议的执行而产生的,
债务人提出以立即支付所索赔金额以外的任何方式履行其义务的任何提议。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民事执行程序法典第 R124-5 条。
与债务人的关系受到严格监管
催收公司必须向债务人发送一封包含以下内容的信函:
收债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或总部,表明其实际进行友好收债活动,
授权它的债权人的姓名、他的邮政地址、
本金、利息和其他附属物的到期金额的基础和金额,区分债务的不同要素,并不包括在适用民事执行程序法第 L3 -111 条第 8 款时仍由债权人承担的费用,
必须支付到期金额和债务支付条件的说明,
复制《民事执行程序法》第 L2-3 条第 111 款和 8 款:在没有可执行所有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追偿费用仍由债权人负责,除非它们涉及法律规定债权人履行的行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任何相反的规定均被视为不成文规定。但是,债权人如果证明为追讨债务而采取的步骤是必要的,则可以要求执行法官将由此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留给债务人恶意承担。
收债公司还必须向债务人发送任何付款的收据。民事执行程序法典第 R124-4 条和 R124-6 条
在大多数情况下,GESTION CREDIT EXPERT 与债务人之间的调解以友好协议结束。如果债务有争议,债务人总是有可能将争议暴露给代理机构或要求澄清未付档案。
与收款公司合作
与收款公司合作可能是管理这些未偿债务的微妙情况的有效解决方案。让我们发现聘请催收公司对债权人的好处、选择合适的机构的标准以及有效合作的关键。